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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职业学院河西分院 住宿学生管理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严格校风、校纪,落实学校从严治校方针,维护住宿部正常的管理秩序,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依据《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住宿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学习的住宿学生都要认真遵守《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职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一日行为准则》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学校对违纪的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视违纪的性质、情节、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当的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类别

第三条  学校对犯有错误的住宿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分为:个别教育和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四种;(1)警告;(2)记过;(3)留宿察看(4)清宿。

第四条  住宿学生盗窃公共或个人财物,除按本办法规定处分外,其赃款、赃物退回原主,并由违纪者或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原主的损失。

第五条  住宿学生因违纪致他人伤害,除按本办法处分外,由违纪者或其监护人负担医疗费用。

第六条  住宿学生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本办法规定处分外,由违纪者或其监护人照价赔偿。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个别教育和通报批评

住宿学生违纪尚不够警告处分;可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分为住宿部教育、班主任教育、年级教育,根据违纪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分为住宿部、班内、年级通报批评。

第八条: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扰乱住宿部秩序,影响其他学生正常休息;

2. 通报批评后,仍然不改正错误的;

3. 当众顶撞、不尊重宿管教师;

4. 损坏住宿部公共设施,造成较轻损失;

5. 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经教育不改;

6. 不做寝室值日,经教育不改;

7.归寝经常迟到,经教育不改。(一次迟到批评教育,二次迟到通报批评,三次迟到警告处分)

第九条  记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已受到警告处分尚未撤消,又违反住宿管理规定;

2. 有打架行为,造成轻伤害;

3.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

4. 因病不能上课留宿的,未经允许私自离开宿舍;

5. 不服从宿舍管理,无理取闹;

6. 乱窜宿舍,或私自调换房间、床位的;

   第十条  留宿察看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宿察看处分:

1. 已受记过处分尚未撤消,又违反住宿管理规定;

2. 威胁、辱骂宿管教师,造成恶劣影响;

3. 勾引外人严重扰乱住宿部秩序。

第十一条  清宿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清宿处分:

1. 家长未请假私自夜不归宿的;

2. 在宿舍内违纪饮酒或校外饮酒的;

3. 带外人进宿舍,私自留宿他人的;

4. 擅自私拉乱接电源的;

5. 携带管制刀具、器械、酒精、汽油等危险品、易燃易爆品进入宿舍的。

6.在宿舍内吸烟的;

7.有打架斗殴、行凶、赌博行为的;

8.有偷盗行为的;

9.随意跳窗户进出的。

(清宿时限为24小时)

第四章  处分学生的审批

第十三条  处分住宿学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本办法为标准,本着以教育为主和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处分住宿学生要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般情况下要有本人检查,住宿部、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并建立处分学生档案。处分日期以学生处宣布处分决定中规定日期为准。

特殊情况下,本人不做检查,只要事实清楚,学校可按本办法直接处分,被处分学生必须服从。

第五章  撤消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住宿学生(被开除学籍的除外)通过教育和考察,对错误有认识并在行动中有悔改表现,可以撤消处分。

住宿学生受处分后,每周向班主任上交400字以上思想汇报一份,每月填写受处分学生考察表;撤消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为三个月。留宿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学期,可根据考察采取降级方法。

第十六条  撤消处分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班委会、班主任、宿管教师提出意见,按原处分批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并由学生处宣布撤消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后可以重新申请办理住宿手续。

 

                                                   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