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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河西分院奖助评选实施办法
为鼓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自主管理能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国家奖助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指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职学生。凡我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符合各类奖助评定条件的在校普通高职学生,均可参加以下奖助项目评定。
第二条 本办法包含的奖助项目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本学年奖助项目的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行政或刑事处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二)学年度内课程考核成绩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合格者,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助项目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五年一贯制大专阶段)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达到专业排名前30%;
(5)积极参加学校社团活动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五年一贯制大专阶段)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达到专业排名前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市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五年一贯制大专阶段)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1、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达到专业排名前30%;
(5)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2、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3、同一学年内,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五年一贯制大专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1、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分为三等,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2800元,三等为每生每年2200元。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定根据每学年国家和天津市下达的分配名额,分配至各年级组、校团委,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每学年国家下达的分配名额,分配至各年级组,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奖助工作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每学年针对奖助工作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依法依归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成为相应奖助项目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各评选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制度。
各年级组、校团委初步审核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候选人的申请条件,经民主评议,结果签字确认;
对候选人综合素质和学习成绩专业排名进行核实,系主任及任课教师协助,签字确认。核实无误后,候选人名单上报评审小组。
其中,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本人须进行事迹陈述,评审小组讨论、投票评定。
第十四条 各年级组初步审核国家助学金候选人的申请条件,经民主评议,结果签字确认,并上报评审小组,年级组长陈述候选人材料,评审小组审核评定。
第十五条 评定结果上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所发款项直接划拨学生资助银行卡。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助工作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项奖助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九条 奖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奖助资金的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河西分院
2015年10月